# 逮捕后还有机会争取无罪或不起诉吗?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,我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:当事人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,经过数日努力,成功取保候审。然而,在检察院决定移送法院前两天,当事人又被关进看守所。我向检察官表达了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、管辖权等方面的质疑,认为完全可以做不起诉处理。然而,检察官无奈地表示:"我们通常都是逮捕了就要起诉的。"这引发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:捕诉合一制度是否合理?它是否导致了许多冤案的产生?要回答这个问题,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这两个概念。捕诉合一指同一检察官同时负责审查逮捕和起诉,而捕诉分离则是由不同检察官分别负责这两个阶段。这两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如下:1. 20世纪70年代末:检察机关复建初期,因人力紧张采用捕诉合一。2. 80年代:实行捕诉分离,以加强内部监督。3. 90年代初:基层检察院重新采用捕诉合一,以提高效率。4. 1999年:最高检正式确立捕诉分离机制。5. 2019年: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。6. 近期: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捕诉分离。捕诉合一制度的主要考虑包括:提高诉讼效率、优化司法资源利用、强化检察官责任感等。而捕诉分离制度则强调内部监督、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,但可能影响办案效率。然而,作为刑辩律师,我认为捕诉合一并不一定能促使检察官更谨慎办案。检察官在短短7天内就要决定是否批捕,同时还要处理其他案件和工作,很可能导致错误逮捕。更严重的是,在捕诉合一制度下,如果检察官发现逮捕错误或案件存在争议,往往会选择"硬着头皮"起诉,而不是承认错误。这可能导致更多冤假错案的产生。据最高检2024年的统计数据,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比例仅为万分之三,且呈逐年下降趋势。捕后不起诉及捕后判决无罪合计仅占总人数的0.27%。这也是为什么我经常强调刑事案件前37天的重要性,因为一旦案件方向出现偏差,后续流程很难逆转。目前,一些地区正在试点捕诉分离,引发了广泛讨论。作为辩护人,我认为制度本身并无对错,关键在于执行制度的人。单纯追求工作效率可能会制造更多冤假错案。对于办案人员来说,这可能只关乎面子,但对当事人而言,却事关一生。我们应当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,确保司法公正。
逮捕后仍有翻案希望 捕诉分离能否减少冤案
逮捕后还有机会争取无罪或不起诉吗?
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,我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:当事人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,经过数日努力,成功取保候审。然而,在检察院决定移送法院前两天,当事人又被关进看守所。
我向检察官表达了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、管辖权等方面的质疑,认为完全可以做不起诉处理。然而,检察官无奈地表示:"我们通常都是逮捕了就要起诉的。"
这引发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:捕诉合一制度是否合理?它是否导致了许多冤案的产生?
要回答这个问题,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这两个概念。捕诉合一指同一检察官同时负责审查逮捕和起诉,而捕诉分离则是由不同检察官分别负责这两个阶段。
这两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如下:
捕诉合一制度的主要考虑包括:提高诉讼效率、优化司法资源利用、强化检察官责任感等。而捕诉分离制度则强调内部监督、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,但可能影响办案效率。
然而,作为刑辩律师,我认为捕诉合一并不一定能促使检察官更谨慎办案。检察官在短短7天内就要决定是否批捕,同时还要处理其他案件和工作,很可能导致错误逮捕。
更严重的是,在捕诉合一制度下,如果检察官发现逮捕错误或案件存在争议,往往会选择"硬着头皮"起诉,而不是承认错误。这可能导致更多冤假错案的产生。
据最高检2024年的统计数据,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比例仅为万分之三,且呈逐年下降趋势。捕后不起诉及捕后判决无罪合计仅占总人数的0.27%。
这也是为什么我经常强调刑事案件前37天的重要性,因为一旦案件方向出现偏差,后续流程很难逆转。
目前,一些地区正在试点捕诉分离,引发了广泛讨论。作为辩护人,我认为制度本身并无对错,关键在于执行制度的人。单纯追求工作效率可能会制造更多冤假错案。
对于办案人员来说,这可能只关乎面子,但对当事人而言,却事关一生。我们应当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,确保司法公正。